(一)提高閒置土地持有成本-閒置工業用地按實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二)增加短期買賣土地交易成本-課徵奢侈稅
(三)運用金融工具控管土地使用-查核銀行是否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之授信作業
(四)閒置土地回收機制-增訂產業創新條例閒置土地市價買回,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避免工業用地流失-加強查核違規使用,並限縮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項目及比例。
(六)強化土地清查及媒合機制-由「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作為產業用地供需媒合單一窗口,並定期更新「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
(一)政府單位開發新園區-考量「節約土地利用原則」及「閒置產業用地優先檢討利用原則」。
(二)推動民間自行申請設置園區-授權地方政府核定設置30公頃以下園區,有效縮短申設案審查時程。
(三)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優先利用公有及國營事業所有無須繼續供農業使用之土地,納入各縣(市)區域計畫設施型使用分區。
(四)研議產業園區新開發模式-以合作開發方式活化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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