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其徵收之貨物稅是依其貨物種類不同,所適用之稅率或稅額也不同。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及課稅範圍列示如下:
課稅範圍 | 納稅義務人 | 例外情形 |
---|---|---|
國內產製之貨物 | 產製廠商 | 1.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2.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3.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其貨物稅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4.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其貨物稅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
委託代製之貨物 | 受託之產製廠商 | |
國外進口之貨物 |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 | 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
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免稅貨物 |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我國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有7大種類,將其種類、稅率及稅額列示如下:
種類 | 次分類 | 稅率/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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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類 | 小客車(汽缸排氣量2,000 c.c以下者) | 25% |
小客車(汽缸排氣量2,001 c.c以上者) | 30% | |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 | 15% | |
機車 | 17% | |
橡膠 輪胎 |
10%-15% | |
飲料品 | 稀釋天然果蔬汁 | 8% |
其他飲料品 | 15% | |
平板 玻璃 |
10% | |
電器類 | 電冰箱 | 13% |
彩色電視機 | 13% | |
冷暖氣機 | 20% | |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 | 15% | |
除濕機 | 15% | |
錄影機 | 13% | |
電唱機 | 10% | |
錄音機 | 10% | |
音響組合 | 10% | |
電烤箱 | 15% | |
水泥 | 各類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196元至600元 | |
油氣類 | 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臺幣690元;其他油品每公秉徵收新臺幣110元至6,830元。 |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提領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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