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範圍
娛樂稅係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 電影。
-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各種競技比賽。
- 舞廳或舞場。
-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上述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納稅義務人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以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為代徵人。
稅率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 電影,最高不得超過60%。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30%。
-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30%。
-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5%。
- 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10%。
- 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100%。
- 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20%;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50%。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上述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免稅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惟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