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係對出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按買賣成交價格課徵之一種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性質不同。證券交易稅係按成交價格課徵,交易無論盈虧均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則係對出售有價證券之增益所課徵之所得稅,兩者意義有所不同。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其他依法免徵者外,應徵收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除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向國庫繳納外,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代徵之。代徵人依交易類別如下:
交易類別 | 代徵人 |
---|---|
證券承銷商出賣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業務者 | 證券承銷商 |
有價證券係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 | 證券經紀商 |
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 | 受讓證券人 |
有價證券類別 | 稅率 |
---|---|
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 |
|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 成交金額之千分之1,但目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之規定,自民國2010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暫停課徵。 |
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 |
|
此頁資訊對您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