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實施菸酒專賣制度有50餘年歷史,在實施菸酒專賣期間,因專賣利益之徵收,暫時停徵或免徵菸酒之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隨著社會環境之變遷、經濟自由化之政策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腳步,臺灣菸酒專賣制度已於2002年1月1日走入歷史,正式回歸稅制課稅。
課稅範圍
菸酒稅之課徵範圍係在國內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或自國外進口之菸酒,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納稅義務人
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 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如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 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 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稅額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
-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取其高者。
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
菸品應另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 紙菸:每千支新臺幣1,000元。
- 菸絲:每公斤新臺幣1,000元。
- 雪茄:每公斤新臺幣1,000元。
-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000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000元,取其高者。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 釀造酒類:
-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元。
-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 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 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20%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 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9元。
- 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 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5元。
不足1公升者,按比例課徵。
免稅及退稅
免稅 |
退稅 |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1.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2.運銷國外者。
3.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4.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1.運銷國外者。
2.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3.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4.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5.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拍定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