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如外商在台子公司、外商在台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等負責人)給付下列所得時扣免繳規定歸納如下:
項目 | 扣繳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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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種類 | 納稅義務人身分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註1)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註2) | |
營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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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執行業務報酬 | 10% | 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
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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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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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10% | 20% |
權利金 | 10% | 20%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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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
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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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註3) | 免予扣繳(申報納稅) | 按20%申報納稅 |
國外營利事業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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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影片事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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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2:包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3:納稅義務人出售之房地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者,應依該制度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註4:按所得稅法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再按20%扣繳率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規定應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上述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自2016年起,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亦得免予扣繳。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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