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 
  總機構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含外商在臺子公司),應就臺灣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臺灣境外的所得,已依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 利事業所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加計其國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總機構在臺灣境外的在臺營利事業(例如外商在臺分公司),而有臺灣來源所得者,應就其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 
  ■居住者課稅方式 
  在臺灣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無 住所,而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將其 配偶及扶養親屬的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申報。 
  ■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在臺灣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而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 合計未滿  183 天者,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屬於扣 繳範圍的所得,依照一定比例的扣繳稅率(大多為  20%)就源扣繳完稅。若非居住者在一課稅年度內居 留天數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境外雇主所取得的 勞務報酬,不視為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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