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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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1)財政資助及享受資助的先決條件。
(2)繼續不斷向投資發展局(IDA Ireland)提供有關資訊的要求。
(3)有關掌管愛爾蘭資產的限制條件。
(4)有關在取得財政資助後公司控管權發生變動的限制條件。
(5)商業促進機構對營運資本出資的要求。
四、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一)環保
1、如果擬開發項目有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可能性,那麼規劃主管部
門在頒發任何規劃許可證之前將要求提供環境影響報告(EIS)。
2、視投資行業之不同,開發專案可能需要從環境保護局(EPA)取得污
染控制許可證。環境保護局對多種不同的活動實行統一許可證制度,
以控制空氣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汙染及廢棄物增生。
3、地方規劃主管部門與環境保護局共同對環保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
督。地方政府負責輕工業行業的污染控制工作。
(二)能源
1、根據歐盟之法律規定,愛爾蘭逐步解除其對電力和天然氣市場的管
制,並已成立了能源管理委員會(CER),以對各類違規行為實施監
督,促進行業競爭並對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全面實行許可證制度。
2、截至目前為止,解除管制的進程已實現了將愛爾蘭國有電力公司-
愛爾蘭供電總局(ESB)之發電、傳輸與供電活動分離,使它們分別
成為獨立的實體,與此同時,也實現了市場對獨立電力公司的開放,
以滿足大多數大型商業用戶的用電需求。
3、愛爾蘭經濟活動的擴大和解除管制的進程提高了對新的獨立發電能
力和吸引新的市場競爭者的需要。由於愛爾蘭供電總局(ESB)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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