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奈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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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一)土地法的主要內容
依照奈及利亞憲法和1990年《土地法使用法》(Land Use Act 1990)
的規定,全國土地屬於人民,奈及利亞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民選政府代
行管理權。其中,聯邦政府負責首都區及劃撥給聯邦政府機構的其他土
地,州政府負責各州的城鎮區域的土地,而所有農業用地則由774個地方
政府負責管理。政府劃撥土地給開發商進行保障性住宅建設或者商業配
套。其中:政府所有土地,給開發商一定年限的經營權;私人所有土
地,產權99年,主要指開發商從政府手中購買土地或者到私人手中購買
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產權99年,主要指政府行政部門建設用地。
私人投資者可以從政府手中獲取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市場上向其他土
地擁有者以轉讓的形式購買,例如通過仲介公司、政府出讓土地資訊部
門、或者直接從私有土地主手中購得;私人投資者之間可以自由的轉讓
土地,然後繳納相關的稅費,到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變更手續即可,但是
建築指標必須按規劃部門要求;私人投資出讓土地一般都有政府規劃用
途、使用年限,不同地段和不同用途土地價格均不同,但使用期限最長
99年,到期後可以辦理相關手續繼續使用。
土地分為農業、工業、住宅、商業、混合用地、城市保留用地、基礎
設施用地等不同類型。不同類型用途土地轉換非常困難,手續極其繁
瑣,且多數存在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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