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希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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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希臘主管國內投資和外國投資的政府部門為外交部下屬希臘企業局
(Enterprise Greece)。發展暨投資部主要負責制訂投資政策,希臘企業局則負責招
商、提供諮詢、資訊以投資指導等具體事項。
希臘投融資來源主要為投資獎勵法、公私合營(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PP)、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私募股權(Private Equity)及其他金融機構。
(一)投資獎勵法:希臘投資獎勵法規定在希臘進行直接投資之條件及條款,為
國內和外國投資者提供相關的優惠措施。
(二)公私合營(PPP)架構係在基礎設施之融資、建造、維修、營運或服務之
提供方面為公共及私人部門創立合作機會。
(三)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由希臘資本市場委員會(Hellenic Capital Market
Commission ,HCMC)監管,目前希臘約有21個創投基金,營運金額達
12億歐元。
有關公私合營項目,改由特別的跨部會PPP委員會批准、監督及協調所有PPP
項目,該委員會祕書作業由經濟部PPP秘書處負責,計畫不再需要受國會批准。
PPP項目分為2類:直接由國家償還者以及由最終使用者償還者(如過路費)。
PPP重點發展領域:基礎設施(公路、停車場)、教育設施(學校、大學)、環
保設施(垃圾處理、污水處理、海水淨化)、衛生設施(醫院)、港口、公共部門建
築(法院、監獄及市政廳)、最終使用者償還的項目、公共地產發展項目。
根據希臘有關法律規定,非歐盟公民不得擁有邊境地區房地產;不得持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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