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阿根廷
P. 72

阿根廷投資環境簡介






                           第三款:外資本地事業

                                          公司地址設於阿根廷境內,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地址設於阿根


                                     廷境外,直接或間接擁有該事業資本總額49%以上,或直接或間
                                     接擁有股東或合夥人會議可決定優勢之股份。


                           第四款:阿根廷資金本地事業

                                          居住於阿根廷境內之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資產不

                                     低於51%資本總額之本地事業資產,或擁有股東或合夥人會議可

                                     決定優勢之股份。


                           第五款:本法令〝住所〞之定義依據阿根廷民法第89條及第90條設定。

                  第三條:外國資金種類如下:

                           第一款:可自由匯兌之外幣。

                           第二款:合於核准投資規定之自用資本財及其零附件。


                           第三款:經核准匯往國外之阿幣投資資金、淨利、孳息或其他收益。

                           第四款:取自國外貸款可自由匯兌之投資資金。

                           第五款:專門技術或專利權。

                           第六款:投資審議司或特定法規,或獎勵辦法認可之其他外資種類。

                  第四條:本法令相關法規之制定,必須由阿國經濟、公共工程及服務部(現稱「工


                           業部」)所屬之「總司」以上行政單位負責擬訂,並擔任執行機構,建立

                           其結構、功能及相關事項。

                  第五條:外國投資人得自由將其投資所得或資本匯回其本國。

                  第六條:外國投資人得依據阿根廷本國法律規定,設立任何型態之公司。

                  第七條:外資本地事業得與本國資金之本地事業,在國內資本及金融市場中享有相


                           等之權利及條件。



                  第八條:舉凡外資暫時性引進之商品、勞務、服務及其他活動,均不屬本法令適用




                    62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