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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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阿根廷於 1976 年訂定第 21382 號外人投資法( FOREIGN INVESTMENT
LAW),1993年重新修訂,同時頒布第1853號行政命令,其法義如下:歡迎外人投
資,基本上無約束,投資不需核准或任何登記手續,無官式拘束。投資之外人有權
匯出投資資本及利潤,無時間限制規定,外匯轉移進、出阿國無限制。對外國投資
人無歧視,在法律之下外國人及本地人之公司一視同仁,投入本地市場之內外資均
適合於經濟發展鼓勵計畫,外銷工業,礦業產品免除外銷稅。
阿根廷外國人投資法(1993年第1853號行政命令)
第一條:外國投資人依第三條出資種類於阿根廷從事各項經濟活動,或擴充原有事
業,依本法及特定法規或獎勵辦法之規定,得具有與阿根廷投資人同等
權利與義務。
第二條:本法所稱:
第一款:外國投資
A目:外國投資人從事阿根廷各項經濟活動之資本。
B目:外國投資人購買全部或部分本地原有事業之資本。
第二款:外國投資人
舉凡從事於阿根廷國內企業投資之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地址設
於阿根廷國境外,運用外資於阿根廷從事投資,以及本條第三
款所稱外資本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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