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奈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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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果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未獲得利潤,或其取得的全部利潤少於

                                    公司所得稅法規定的最低標準,則應按照最低納稅標準繳稅,具

                                    體如下:


                                 A.  營業額少於50萬奈拉(包括50萬奈拉),且已從事經營至少4個日

                                     曆年度的,最低納稅標準為毛利潤的0.5%;或淨資產的0.5%;

                                     或實繳資本的0.25%;或企業該年度營業額的0.25%,但最高不

                                     超過50萬奈拉;取其中最高者。

                                 B.  營業額大於50萬奈拉,除依據上述標準繳稅以外,還應就超過50


                                     萬奈拉營業額的部分,按0.125%的稅率繳納。

                                 C.  從事農業經營的公司;有25%以上外國投資的公司;及新設經營

                                     4年以內的公司,免繳納最低納稅額。

                              (3)豁免


                                          根據公司所得稅法,向奈及利亞教會組織、慈善組織、教

                                    育組織和科研機構提供的捐助,免繳納公司所得稅,但豁免金額

                                    不得超過捐助公司該年度收益總額的10%,以防其規避所得稅。

                              (4)納稅期間

                                          公司從事經營超過18個月的,申報所得稅的時間應為企業


                                    會計年度結束起6個月內。新設立的公司則應在設立後的18個月

                                    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申報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根據奈及利亞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應就其一年內的全部收益繳納

                                所得稅。應稅收益包括個人工資、獎金、交易盈餘、利息、分紅、養


                                老金、年金,以及來自許可他人使用或占用其財產所獲得的收益等。

                              (1)納稅人

                                          與公司所得稅的規定相同,奈及利亞居民應就其全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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