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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投資法令
(一)前言
英國沒有指導或限制外商投資的專門法律,外商或外資控股公司在法
律上享有與英資公司同等之待遇,同樣必須遵循有關企業壟斷與併購之法
規。惟外國投資者如欲收購任何大型或具有重要經濟影響力(例如運輸、
能源)之英國企業,必須先獲得英國政府之核准。此外,某些行業如銀行
或保險業尚須取得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即英國中央銀行)等及政府有
關部門之核准。
在國民參與(national participation)的要求方面,除了少數行業(例
如國防領域)之外,英國的公司法規並無強制規定英國的國民必須持有公
司一定比例股。
英國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常常會對投資者影響很大,惟一般對工商業的
監督大部分由行政法人、非官方機構或自律性組織(Self-regulating
Institution)如相關公會、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及倫
敦金融購併小組(City Takeover Panel)來執行。
英國工商總會(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y, CBI)、商業總會
(BCC)及中小企業協會及勞工聯盟總會(Trade Union Congress, TUC)
亦分別代表資方及勞方的利益,經常和政府討論有關工商政策,協助政府
制定有關法律。
英國就業暨國民年金事務部(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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