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巴基斯坦
P. 35

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一)巴基斯坦並無針對外國人訂定特別法,仍依其國內法辦理,簽證種類包

                           括:


                           1、商務簽證:巴國目前於Business Visa List中公告包括美國、英國、

                                德國、法國、日本、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澳洲、巴西、智

                                利、阿根廷、伊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67國之商務人士可向巴

                                國政府申請長達5年多次入境簽證(Multiple Visa),每次入境最多


                                可停留3個月。上述67國以外之國家(含我國)則視情況調整居留

                                效期,一般以1個月為限。

                           2、工作簽證:巴國工作簽證多以赴該國進行技術移轉之專家或高階

                                管理者為核發對象,一般為1年期多次入境簽證,最多可再展延1

                                年。


                    (二)巴基斯坦不承認我國及以色列護照,臺商僅能拿到最長1個月單次簽證,

                           很難取得一年多次簽證。此外,因巴基斯坦在我國無核發簽證的機構,

                           因此,申請巴基斯坦簽證的過程頗為繁雜,臺商須檢附護照正本(效期6

                           個月以上)、護照前四頁之護照影本、2吋彩色人頭照4張(需近期)、巴

                           基斯坦簽證申請表(需經「法院公證」:須本人親自辦理,攜帶身分證正


                           本,護照正本,2吋相片5張前往不限戶籍地之法院辦理,法院公證費用

                           新臺幣750元,可當場領回)、公司保證函、邀請函及旅館訂位紀錄等資

                           料前往巴基斯坦駐香港領事館辦理,或可另請旅行社代為辦理,費用因




                                                                                                  25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