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108 越南醫材
P. 36
醫療器材法規-第 36/2016/ND-CP 號議定
主管機關:
越南醫療設備的相關法律制定,為參考東協醫材指引,主要由越南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負責制定所有健康照護體系的醫療器材購買及分類準則,下屬主管單位為醫療器材及
工程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s and Works)負責所有的醫療設備註冊。
越南醫療器材法規:
越南政府於 2016 年 5 月公布第36/2016/ND-CP號「有關醫療器材管理議定」(Decree
on Med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以下簡稱「36號議定」),共分成 11 個章節、69
個條文、及 11 個附錄。36號議定明文第一條規定適用範圍為規定於醫療器材管理包括:醫療
器材分類、生產、流通、貿易、提供醫療器材之服務,資訊、醫療器材標籤與在醫療設備管
理、使用醫療器材。也定義醫療器材是各類設備、工具、物料、植入材料、試劑和體外校準
、軟體、體外診斷(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包括試劑、校準劑、物料管理、工具
、機械、設備或系統。36號議定生效後,將過去體外診斷為醫藥(medicine)範疇,改歸類為
體外診斷器材,界定醫材產業之組織及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而46/2017/TT-BYT提供
36號議定的指引及臨床試驗規定,會在2018年2月1日生效,屆時植入人體醫材(如腹膜透析
導管、插管、導入器等)則不須檢附臨床測試報告及臨床測試研究結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新法實行前的過渡時期,越南政府頒布7156/BYT-TB-CT,讓
醫療器材法規的轉換期可以有緩衝,目前此法規直到2018年12月31日後,就會全面實行36
號議定。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