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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法規-第 36/2016/ND-CP 號議定


            主管機關:
                  越南醫療設備的相關法律制定,為參考東協醫材指引,主要由越南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負責制定所有健康照護體系的醫療器材購買及分類準則,下屬主管單位為醫療器材及
            工程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s and Works)負責所有的醫療設備註冊。
            越南醫療器材法規:

                  越南政府於 2016 年 5 月公布第36/2016/ND-CP號「有關醫療器材管理議定」(Decree
            on  Medical  Equipment  Management)  (以下簡稱「36號議定」),共分成  11  個章節、69
            個條文、及  11  個附錄。36號議定明文第一條規定適用範圍為規定於醫療器材管理包括:醫療
            器材分類、生產、流通、貿易、提供醫療器材之服務,資訊、醫療器材標籤與在醫療設備管
            理、使用醫療器材。也定義醫療器材是各類設備、工具、物料、植入材料、試劑和體外校準
            、軟體、體外診斷(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包括試劑、校準劑、物料管理、工具
            、機械、設備或系統。36號議定生效後,將過去體外診斷為醫藥(medicine)範疇,改歸類為
            體外診斷器材,界定醫材產業之組織及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而46/2017/TT-BYT提供
            36號議定的指引及臨床試驗規定,會在2018年2月1日生效,屆時植入人體醫材(如腹膜透析
            導管、插管、導入器等)則不須檢附臨床測試報告及臨床測試研究結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新法實行前的過渡時期,越南政府頒布7156/BYT-TB-CT,讓
            醫療器材法規的轉換期可以有緩衝,目前此法規直到2018年12月31日後,就會全面實行36
            號議定。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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