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史瓦帝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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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自2015年1月起,持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者可適用90天免簽方式入境史國。投資
人在設立公司後,須向史國內政部申請工作許可證(Entry Permit)後,即可自動
取得居留權,須檢附的資料包括醫療證明、公司證明、公司主管及股東人員名單、
公司章程、本國警察無犯罪證明、租約等資料。
至於外國人申請史國護照,規定甚為嚴格,除須有重大投資外,必須在史國居
住滿20年以上,經移民局開會審議,申請人並須放棄其本國護照。
二、聘用外籍員工
聘用外籍員工須向史國內政部移民局申請,雇主須就工作所需之人才於史國報
紙媒體刊登2週之廣告;如無適合之人才,雇主則提供報紙廣告、外籍員工之履歷
資料、其本國警察機關所出具之良民證,以及護照影印本及健康檢查表,向史國內
政部移民局申請,並繳納規費。目前工作證規費每兩年為2,400史鍰。上述申請手
續,可透過史國律師協助辦理。
依據前述程序,向史國內政部移民局申請工作證後,即自動取得臨時居留權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TRP);基本上,TRP兼具簽證/工作許可之功能。
三、子女教育
史國適合臺商子女就讀之學校,建議分別以下列小學及中學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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