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斯洛維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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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斯洛維尼亞為申根國家之一,持我國護照(以有國民身分證號碼之護照為限)
之國民得在180天期間內以免簽證多次入境停留至多90天。長期居留及工作者,則
須依斯國內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一)暫時居留(temporary residence):首次應向斯國駐各國大使館提出申請,
我國人係申請D簽,並由各使館送交斯國相關單位審核。可作為申請居留
之事由包括:證明對斯國經濟活動之興趣,包括提交在斯國受僱證明,以
及斯國經濟發展暨技術部之核可文件(Evidence of applicant's employment in
Slovenia. - Letter of approval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並具備有效護照、健康保險證
明、過去6個月固定收入財力證明、良民證、照片等。之後可以相同事由
延長居留,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工作居留許可:自雇者、季節性勞工、派遣勞工、專業人才(申請歐盟藍
卡者)等可由本人或雇主,向「斯洛維尼亞就業服務辦公室」(Employme
nt Service of Slovenia, ESS)或地方行政機關(https://www.gov.si/drzavni
-organi/upravne-enote/)申請單次工作許可,向地方行政機關遞交之申請
亦須經ESS許可。簽證到期前1個月,須將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原發
放許可單位。
(三)永久居留許可:申請之條件為已在斯國連續居留5年,且未連續離境超過6
個月且5年內之離境總時日不超過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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