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捷克
P. 55
租稅及金融制度
職業類別代號 職業類別屬性
6 系統性專業化工作
7 創意系統性工作
8 困難/高要求工作
所有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之全球所得對捷克政府都
有納稅義務,非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Non-Residents)只對捷克來源
之收入對捷克政府都有納稅義務。
倘個人(Individual)在捷克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Address)即為捷
克納稅居民。倘個人任何日曆年(Calendar Year)在捷克居住等於或超過
183天,亦為捷克納稅居民。
一般而言,如果商業活動於任何連續12個月中沒有超過183日,則外
國雇主為個別商務活動所支付給個人之收入得以免課個人所得稅。若所
得來自於位於捷克之「長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之商業活
動,則這項稅賦豁免並不適用。
移居國外者之課稅規定:可課徵之收入包含來自個別商務活動之所
得,包括非現金收益(例如私人目的之公司車使用,房屋津貼等)、商業
活動之收入,以及來自資本、出租或其他來源之收入。綜合言之,可課
徵之收入包含所有收入不論是否係貨幣形式。
一般而言,個人所得稅退稅申報應於課稅期結束3個月內向相關稅務
機關申請(如由稅務顧問以授權書提出退稅申請時則為6個月內)。
移居外國者其直接受僱於捷克當地公司、或受僱於外國公司分公司,
從其受僱之第一日起之個別活動之所得都要課稅。外國公司的捷克公司
或分公司每個月從其薪水中預先扣稅,以使其盡每年納稅義務。一般而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