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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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投資環境簡介
親等內),倘對象為第(2)及(3)項者須有醫師出具之證明。
7、 一年可有4天臨時請假權利(波蘭勞工法第167之2條規定):員工一
年可享有4天當天臨時告假之權利。若年度內有更換工作,則須累計
計算。
(十二)提撥員工福利基金之規定:波蘭聘用50人以上之企業,除非事先獲得全體
員工同意免設立以外,依法須成立員工福利基金,支應各項津貼,其中
包含員工若休假14天以上之旅遊補助(Company Social Benefit Fund Act of
4 March 1994)。
(十三) 波蘭聘用員工達25人以上之企業,若沒有進用6%殘障人士,則須由委聘
之會計師核算後,繳納殘障稅捐。
(十四)員工國外差旅日支生活費計算:波蘭勞工暨社會政策部於2002年12月19日
頒布公務人員及國營事業勞工國外旅遊出差之日支生活費請領標準。而
在民間機構部分,亦有員工會要求資方比照適用。
(十五) 預防職業疾病體檢假,雇主應定期為雇員辦理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
擔。體檢報告正本應隨僱用契約書存卷,副本送社保局備查。每次體檢
報告效期約2-3年,由醫生決定下次體檢時間。
(十六) 依據波蘭勞工部1998年12月1日針對從事螢幕終端機作業員工發布之作業
安全規定,雇主須提供員工眼鏡以矯正視力。由於規定中並未提及配戴
眼鏡規格與金額,則依據波蘭民法第357條所規定之「中等品質」
(average quality)提供給員工使用。
(十七) 工會(trade union)設立:依1991年5月23日生效之工會法(the Trade
Union Act)規定,10個員工即可自願性組織工會,該工會需設章程
(resolution)並向地方法院的商業登記處(National Business Register)。
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波蘭聘用50人。原則上,未經工會同意,雇主
不得任意與員工終止僱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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