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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第柒章 勞工
一、勞工素質及結構
丹麥勞工素質高,效率也高。勞工人數約298萬,其中142萬為女性。大部分的
工人及上班族都加入各行業工會,各行業工會再組成總工會。另雇主也有聯盟組
織,勞資雙方每隔一年 議定工資上漲幅度及工作條件等。無法達成協議時則訴諸
政府仲裁。
丹麥勞動薪資原則上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並無最低薪資之規定,根據該國
產業工會(Handel Kontor)之資料顯示,丹麥勞工的起薪依工作性質不同,約為每
月約3,185美元至6,654美元不等。
二、勞工法規
雇主解僱員工須事先通知。通常受僱時間愈長,須愈早事先通知,例如受僱期
未滿6個月者,無須事先通知,受僱期達6個月到9年者,事前通知期為14天至70天
不等。工人在法律上未受不解僱的保障,但是雇工超過20人的公司在大量裁員時,
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其它相關規定如下:
(一)僱用超過35人之公司,勞工可派代表參加公司董事會議。
(二)每週之工時為37小時,超過以加班費計。
(三)解僱員工須視任職期間長短給予3至6個月之通知,惟員工如有重大過失,
不在此限。
(四)員工每年都可享受五週帶薪之休假,休假津貼為上年度年薪的1%。
(五)雇主不得因員工患病或懷孕而解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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