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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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除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Data(外人直接投資以及
國際金融資料)、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3(預算監督法)、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887(1887年版之貿易以及競爭監督法)等
聯邦法,還包括紐約州的State Corporate Law(公司法)、Antitrust Law(反托拉斯
法)、Security Deposit Law(保證金法)、Environment Law(環保法)、Labor Law
(勞工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智財法)等不同法令。
投資限制:除高污染,高危險性之產業外,舉凡能創造就業機會及提升生活水
準者均歡迎外人投資。對尖端科技之產業且有國家安全之虞的外人投資,根據
Exon-Florio修正條款美國政府得以禁止。
設立公司型態有六種:
(一)Sole Proprietorship(獨資)。
(二)General Partnership(合夥)。
(三)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責任合夥)。
(四)Corporation(公司)。
(五)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新型態,且日漸受歡迎,其架構介於
公司與合夥之間。
(六)“S” Corporation(小型合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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