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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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巴基斯坦對外資採取開放的態度,並針對特定產業提供包括稅務及關稅減
免、專屬基礎設施及投資促進服務等,幾乎所有商業領域皆開放外國直
接投資,惟下列產業需事前向巴國政府申請許可:(1)武器及彈藥;
(2)火藥;(3)放射性物質;(4)有價證券、貨幣印刷;(5)酒類製造
等。
(二)在2013年投資政策中,巴國政府撤除大部分產業的外資管制,除航空、銀
行、農業及媒體領域外,對外資無最低出資金額或出資比例上限之限
制,從事服務業之外資亦可匯回100%營業利益。在農業領域,外資投資
上限為60%。
(三)如外國企業有意購買土地,須取得巴國政府同意,若為土地租賃則以50年
為上限,可另外延長租約49年。除經政府公告為機敏及防衛區域
(Sensitive/Security zones)外,無須取得投資地州政府之同意書(Objection
Certification)。
(四)有關汽車產業自製率(local content)規定方面,巴國政府自2006年7月1
日起廢除國產化計畫(Deletion Program),改為關稅課徵機制(Tariff
Based System),若從海外進口可於當地生產之汽車零組件,將追加課徵
關稅。
(五)目前巴國主要鼓勵外資投資基礎建設、製造業(紡織、食品加工、汽車及
大眾消費商品)、能源、礦業及探勘、建築及不動產、農林水產及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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