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納稅義務人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 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 交換契稅,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 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稅基
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因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其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稅率
其稅率結構如下:
契稅種類 |
稅率 |
買賣契稅 |
6% |
典權契稅 |
4% |
交換契稅 |
2% |
贈與契稅 |
6% |
分割契稅 |
2% |
占有契稅 |
6% |
契稅之減免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企業併購法」第39條)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不適用之。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