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11年3月止,我國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34個;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13個: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一)亞太:印度*、印尼*、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二)中東: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
(三)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四)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北馬其頓(原「馬其頓」)、荷蘭、
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五)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六)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一)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二)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三)美洲:加拿大、美國。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有關各協定之具體內容,請詳財政部國際財政司租稅協定或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
更新日期: 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