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人士回台投資之投資額審定所需檢附資料為何?
一、應備文件:
- 申請書C表正本1份。
- 銀行匯之匯入款通知書及結售為新臺幣之銀行兌換水單正本1份、影本1份。
- 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1份;若為受讓國內股權則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或投資事業出具之出資額轉讓完成聲明書影本(或新舊全體股東簽署修改公司章程之股東同意書影本)及收款證明書1份。
二、說明:
- 一般匯入外幣案件如係先匯入國內銀行外幣帳戶,再以外幣 存款結售,應另加附國外匯入投資額之交易憑證。
- 原幣保留案件,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匯入匯款交易憑證 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 如係以現金隨身攜帶入境,應檢附攜入者之護照入境證明影本 一份、買匯水單正本 1 份、影本 1 份;外幣現金現值超過一萬 美金,應另檢附海關申報文件影本。
-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規定,投資人多位時,得由 其中一投資人代為匯款。
- 收款證明書係指受讓國內股東股權案件,匯入結售款如係投 資人、代理人或投資事業代收,應另檢附資金轉交國內轉讓 股東之證明憑證。
- 受讓國內股東股權案件,國內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但依公司 法第 161-1 條規定無發行股票,應請檢附國內事業公司章程影本(章程內容須無明訂公司股票發行)及國內事業出具之 無發行股票之聲明書。
資料來源: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112.09.26更新)